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赵霞石磨肠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6E9NJ2R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汝南路南段路东117-21号聂寨村二组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霞
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你店所持健康证(姓名:赵霞,发证日期:2020.3.8;姓名:赵彤彤,发证日期:2020.3.11)都已超过有效期限,你店工作人员赵彤彤正在制售肠粉。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者赵霞进行询问。
经调查,你店使用面积30平方米,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均从事肠粉制售工作,你店经营者赵霞自2021年3月11日至现场检查当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员工赵彤彤自2021年3月8日至现场检查当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上街区赵霞石磨肠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赵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认定。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店,你店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店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较多,连续违法时间较长,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十项“(十)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之规定,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标准,“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四百四十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你店罚款人民币伍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开户行: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名称: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900188017000029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