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61X/2016-00074
  • 上街区公安局
  • 套牌,机动车号,案件处理
  • 2016-05-02
  • 2016-05-06
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处理

       自公安部推行交通违法信息跨省转递工作以来,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套牌”)问题在一些地方逐渐显现出来。一些车主莫名其妙地收到了自己从未到过的地方的交通违法告知单,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车籍地和违法发生地。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规范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办理工作,明确了办理套牌案件的受理、取证、流程、查缉。

一、案件受理首问负责

  当事人因车辆被套牌向交管部门报案的,车籍地、违法发生地的交管部门均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市的,由最先接到报案的交管部门受理。

报案人因车辆被套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报案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说明;

2、被套牌机动车的行驶证;

3、载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基本情况的书面报案材料,包括套牌车辆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

4、被套牌车辆前部侧部和后部的外观照片。

二、严格依规定撤销交通违法

  对通过交通违法证据图片比对发现套牌违法车辆与被套牌车辆特征明显不符,或者报案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号牌被套用,交管部门将按照规定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避免车辆被套牌影响当事人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三、为被套牌车辆换发新牌证

  《规范》规定,对经调查确实机动车被套牌的,当事人可以持受理案件交管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单,向车籍地交管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牌证。对无法证明车辆被套牌的,当事人也可向车籍地交管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牌证。但是,换发机动车牌证6个月内,仍未查获涉嫌套牌违法车辆的,车籍地交管部门将恢复其原机动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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