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窝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豫组通〔2023〕24号)、郑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农〔2021〕25号)、《郑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支持项目申报入库指南>的通知》(郑乡振〔2022〕11号)规定和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入库
按照“镇申请、区级相关行业部门论证、区级审定”的程序,同意将峡窝镇申报的1个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增入库。
二、有关要求
1.峡窝镇及各有关单位接到本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
2.组织、财政、农委等相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及时将区级方案报送至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3.峡窝镇及各相关单位要把资金使用和乡村振兴相衔接,确保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精准使用,切实做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特此批复
中共郑州市上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