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5995735/2018-00054
  • 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格,定价
  • 2018-10-29
  • 2018-10-29
  • 通知
  • 上发改统〔2018〕65号
关于调整我区城市集中供水价格的通知

郑州市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要求,缓解我区因南水北调水源置换等因素带来的供水成本上升压力,树立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区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成本审核、价格听证等程序,经上街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调整我区城市集中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阶梯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阶梯水量以年度为计量周期,每户按4口人计(含4人),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部分,基本水价为2.3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81-300立方米部分,基本水价为3.45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01立方米以上部分,基本水价为6.90元/立方米。

二、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

(一)简化水价分类,将原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业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用水;原特种用水中按摩、娱乐场所、水上游乐、美体健身、美容美发、商务会馆、纯净水生产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为4.10元/立方米。

三、调整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范围为洗浴、洗车用水,基本水价为10.00元/立方米。

四、特殊用水户用水价格

(一)未进行户表改造的老旧小区、单位家属院等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供水价格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基本水价为2.30元/立方米,待改造完成后执行阶梯水价。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为2.50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主要包括:学校食堂及教学用水;养老服务机构用水;居民住宅小区内直接为业主服务的绿化、保洁、热力交换、消防、景观等政策规定的用水适用范围。

五、其他相关政策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为缓解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我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家庭,每月给予减免5立方米水费的水价补贴。

(二)建立价费联动机制。建立我区城市供水价格与南水北调水源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同向调整联动机制。

(三)同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文件要求,污水处理费在此次调整水价时同步进行调整,即:居民用水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别从0.8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至1.40元/立方米。

六、相关要求

(一)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区自来水公司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用公示牌标明用水分类、阶梯水量、计费单位、供水价格、补贴优惠政策、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保证我区城市集中供水价格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区自来水公司应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单、开展专题宣传会、设置专业讲解员等形式,将新的水价政策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并应在收费时向用户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三)做好新旧价格的衔接工作。区自来水公司应在新的水价实行前,先行做好抄表工作,按照新旧两个价格时段记录好用户在不同时段的用水量,并据此计算、核定用户不同时段的交费金额,在收费票据上予以载明,避免发生价格争议,以顺利完成新旧价格的过渡。

(四)做好听证会意见、建议的落实工作。区自来水公司、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听证会所提意见、建议,以及上街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动“一户一表”改造、“三供一业”改革、自备井关停等工作,区自来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管网漏损率,不断提升供水质量和强化供水服务,做到足压、不间断供水。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街区城市集中供水价格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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