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及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8-11-19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1名家庭成员。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者,距最近一次社会保险停缴时间6个月以上。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者,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6个月以上的。

(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1名登记失业人员,或正在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1名劳动力,且申请人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五)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当年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自毕业起3年内,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六)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6个月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3次求职记录,经6个月以上的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中的1人。申请人需提供居(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七)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指持有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残疾人。

(八)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后2年内,未被政府有关部门安置,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干部除外)。

 

(九)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我市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的1名成员,且申请人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十)农村家庭参战退役士兵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中的“4050”人员:我市农村家庭中的参战退役士兵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十一)登记失业的需要扶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父亲或母亲。

(十二)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持有相关证件或文件,可证明其被评为过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十三)登记失业的军烈属: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需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本文所称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近期2寸照片4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其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须公示3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明就业困难类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建立相应台账,并在全市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内输入相关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联通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机构复核。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派人到社区实地抽查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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