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16 发布机构: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年8月25日,上街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二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国有建设用地上,因经适房配建商业部分未办理商业用地手续、越界超占、房地权属不一致等问题”。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为此类房屋业主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引起相关群众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在对全区范围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 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10月30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33号)

三、目的意义

出台《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七个部分,分别是“处理原则”“ 全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屋越界超占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有关要求”。

(一)处理原则。为妥善解决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依法依规,提高效率”、“ 先期办理,证缴分离”的原则来进行。

(二)全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意见》明确了房地产申请主体、土地权属确认、补缴土地价款、房屋所在楼幢跨宗越界超占及铁路部门住宅小区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理方法。

(三)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重点解决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意见》区分“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用地手续、已供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首次登记或首次转移登记、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业主已取得房屋产权申请转移登记”三种情况,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提出解决办法。

(四)关于房屋越界超占情况的处置意见。《意见》区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对越界超占提出处置意见。

涉及首次登记的,规划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后,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首次登记。

涉及转移登记的,按越界超占的宗地不同情况,区分所跨宗地为“同一权利人、其他权利人、未登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同一权利人的,可直接办理;其他权利人的,原则上要征求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方可办理;对越界超占道路、绿地等未登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办理。

(五)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

对于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房、地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

对房、地用途不一致,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屋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六)《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意见》区分“因规划、竣工验收、联营联建等原因整幢建筑未办理权属登记;整幢建筑未办理权属登记,原产权单位已注销、吊销或者改制且无承继单位的;整幢建筑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同一幢建筑部分业主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部分业主未能及时申请登记”三种情况,明确处理意见。

(七)有关要求。在处理我区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尊重历史,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合力推进”、“ 加强监管,维护稳定”三方面的要求来积极推进。

五、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文件处理范围的遗留问题楼盘或房地产。

解读机关: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解 读 人:郭万忠、张  丽

联系电话:68921805、85760765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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