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30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新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9月29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根据指导意见要求,2019年11月27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从2020年8月开始,对所辖地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二、主要内容

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多污染多付费原则。二是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三是先行先试原则。

2、实施范围: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

3、收费标准:一是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其中,高于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高于5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20%;高于10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30%。二是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其中,低于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 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20%。

4、建立与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将同步作为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依据。其中,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 50%;其他级别的企业, 按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主要依据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发改公用〔2019〕783号)文件。

四、文件的执行期限

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五、解读机关

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68923139。

 

2020年6月3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