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2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2024年3月23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2024年6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推动我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区攻坚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照上级行动计划,编制了《上街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二、工作思路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省、市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具体要求,以推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向好为核心,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牢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街。二是聚焦重点关键。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强化扬尘源综合治理,抓好工业源减排攻坚,压减移动源排污空间,加强面源监督管理,把好的做法坚持下去、好的措施落实下去。同时抓好源头治理,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科学调整生产时序,常态化排查整治环保隐患,加大治污资金投入,提升生产工艺和治污技术,强化生产过程环保措施,进一步压减各类污染物排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坚决落实设备更新等政策,用好绿色金融、制造业金融等资金,引导企业加快推进工业技改和新能源车辆替代这两项治本工作,努力实现应改尽改、应替快替。三是强化担当作为。攻坚办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宣传、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从专业化的角度分析,用客观数据做好科普,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相关委局、镇办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责任全覆盖、工作无遗漏。

三、主要任务

为全面推动上街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了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加强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等八大方面35项主要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聚焦重点领域治理。要强化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确保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错峰生产执行到位,对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快企业绩效升级,降低污染负荷。要强化扬尘管控,监督在建工地严格落实“8个100%”和“两个禁止”要求,抓好黄土裸露、车辆带泥上路、封闭冲洗不到位等问题整改,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和标准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全区平均降尘量控制在6吨/月·平方公里以下,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要强化移动源管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主要物流通道、集中停放地、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持续开展尾气排放常态化执法检查,重点关注站点周边重型车辆、柴油机械作业及机动车怠速情况,严肃查处高排放车辆冒黑烟违规上路等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餐饮聚集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对全区餐饮店油烟设备安装、开启、清洗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二是聚焦重点时段管控。按照"春秋冬季生物质禁烧、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全年管控扬尘和烟花爆竹"的思路,精准研判污染形势,把管控措施具体到企业、到路段、到门店、到时段,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不断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三是聚焦结构调整减排。稳妥有序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四大结构调整,以环保的标准和手段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转型发展,大力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从根本上减少污染源;要加快淘汰老旧渣土车,持续推进新能源车辆更新替代,稳步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把好项目准入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通过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全面提升市民对蓝天白云的获得感、幸福感,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考核的主要污染因子PM2.5浓度达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6.5%,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至1.2%,完成市省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四、专有名词解释

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解读人:吴建伟

联系电话:0371-68112257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