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调整上街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目的意义
通过设置“禁燃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雾霾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高人民幸福指数。
三、主要内容
禁燃区设置的范围:上街区全域(除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厂区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设施、使用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区执行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涉及范围
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均要遵守相关要求,禁止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解读机关
解读科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大气科
解 读 人:冯亚鹏
联系方式:0371-68932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