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公开管理,不断推进全区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全面梳理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对照《主动公开基本事项目录标准》,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内容要求、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形式、公开主体等要素。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街区主动公开基本事项目录标准》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政务信息发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机构撤销或合并,职能划转或重组;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调整清单之前,有关部门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申请调整的部门应将调整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