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644/2022-00007
  • 上街区矿山街道办事处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2-06-15
  • 2022-06-15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街道应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发布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的方针政策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

(二)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政府信息:

(一)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对外公开。

(五)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对外公开。

(六)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公开。

(七)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有效形式公开。

第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的重大决策,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意见的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开。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街道要制定本区域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经审定后,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执行如下条款: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