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权限: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仅限于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救济渠道:
1.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街区统计局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街区统计局申请听证;
2.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