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李民,李超利 因保管不善,将 豫(2021)上街区不动产权第0005144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民,李超利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