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0-00956
  • 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综合
  • 2020-02-06
  • 2020-02-06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6日

上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和《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郑劳社〔200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我区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上街分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经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社厅确定的,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供开支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以编制部门文件及编制手续为准,由区委组织部、编办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核定。

 

第三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六条  根据郑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和我区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为了更好地同上级政策接轨,确定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参照实行医疗补助的单位所需经费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先使用以前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累计结余;以前年度累计结余用完后仍有缺口的,由区财政补足或通过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的办法解决。

第九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局按时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本办法实施之初,财政应预拨付不少于两个月支出额作为铺底资金。

 

第四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3%的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五个方面:

(一)对公务员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补助50%;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补助标准为:在职职工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副县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县级及其以上(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8%;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规定病种、重特大疾病,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在职职工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副县级及其以上(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0%;

(四)用于支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

(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80%,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

第十一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要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对医院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区审计局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上街分局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2020年3月1日(含当日)以后入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新政策执行,以往发生的费用不再追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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