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0日
上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郑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区政府实行工作互补的AB角工作制度。区长离郑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或综合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离郑期间,由互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九、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崛起、对外开放三大国家战略,助力郑州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加快建设美丽上街。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上街。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以“一网通办”为突破口,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学法一次并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九、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司法局审查。
二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区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提请区政府审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
二十六、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委区政府督查局和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和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和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二、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区政府设立区长信箱,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其他区政府领导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其他区政府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明确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
(八)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区政府议事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其他区政府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并安排部署区政府每周重点工作,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区政府议事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省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副区长或委托分管副主任协调成熟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负责常务工作(或综合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议事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负责常务工作(或综合工作)的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签发。
四十五、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议事会议和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履行手续,经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
减少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镇(街道)和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参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经区长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街道)和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席。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区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镇(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应先与区委办公室就联合行文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副区长协商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区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十一、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上政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市政府、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区长按分工签发。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区长认为必要的,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或综合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其他区政府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区长,经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郑外出,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区政府报备。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六、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