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0-01026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公示
  • 2020-10-29
  • 2020-10-29
  • 通知
  • 上政文〔2020〕113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破产事务中的有关问题,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上街实际,现就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目标

建立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的民生保障、职工社保、财产接管、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档案管理、社会稳定以及税务等破产事务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联席会议制度运行规则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破产事务联席会议,会商解决破产审判中出现的工作难题,总召集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体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2.破产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破产事务府院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包括起草破产事务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协调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3.破产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破产事务对接工作分析会,发现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上报联席会议研究。

4.区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要形成配合办理破产事务联系单,明确需要配合的部门、事务及期限,在提交破产事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破产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责任领导

总 召 集 人:   虎荣鑫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总召集人:张  超  副区长   

具体召集人:张红烈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韩  锋  区法院副院长

王培军  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赵向阳  区发改委副主任

李宗正  区科工信局副局长

张  兰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杨悦丹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杨  霞  区司法局副局长  

朱登峰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  昕  区人社局正科级干部

杨向东  区资源规划局党组副书记

朱珂青  区住建局副局长

郭继丰  区商务局党组副书记

楚郑雷  区审计局副局长

刘艺巧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许琪新  区医保局副科级干部

宋  博  区信访局副局长

鲁  宁  区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跃武  区政务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

于颖杰  区税务局副局长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法院负责涉及破产案件协调处理的相关问题。梳理汇总破产案件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案件管理人积极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破产案件中具体问题;负责无产可破企业等特殊案件所需财政专项经费的申请等工作。

2.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涉及破产案件经费保障的相关问题。设立特别破产清算工作专项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及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等难题,保障特别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

3.区人社局、医保局、民政局负责涉及职工的相关问题。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滞纳金等问题。

4.区税务局负责涉及税务相关问题。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即办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

5.区检察院、公安局负责涉及强制措施解除问题。协调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

6.区财政局、科工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商务局、审计局、政务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税务局负责涉及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协调加大对于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协调处理破产企业涉及违法建筑、手续不全资产处置,以争取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及独立分户的房产,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降低大宗土地、房产处置难度;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将国有破产企业未列入破产范围的国有生活性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协调解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法院相关手续加快办理依法处置车辆的过户手续,对车辆原有违法行为按有关程序予以消除;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

7.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负责涉及企业注销的相关问题。建立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凭借破产终结裁定书即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破产企业。

8.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税务局负责涉及破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问题。区发改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解决破产重整中破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修复问题。

9.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涉及金融债权的问题。协调金融债权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简化重整程序中金融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10.区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负责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协调公安机关建立针对破产企业财产抢控事件的快速处置机制,防止部分债权人哄抢破产企业财产;协调加大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控力度,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力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11.区信访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负责涉及信访稳定的问题。协调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

12.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涉及数据归集共享的相关问题。协调做好破产事务中的数据归集共享工作。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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