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靳建民因保管不善,将上住国用(2005)字第12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作废,现声明上住国用(2005)字第12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靳建民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