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陈青梅因保管不善,将上住国用(2014)字第108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作废,现声明上住国用(2014)字第108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青梅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