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执法权限
1.负责全区兽医兽药(含动物卫生监督、鱼药)、畜禽屠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种苗、种子种苗(含种畜禽)、植物检疫、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及农牧业经营主体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2.负责全区有关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水事活动等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处罚程序
(二)听证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委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委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