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0707511/2022-00007
  • 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 事故,调查报告
  • 2022-04-01
  • 2022-04-01
上街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6日7:30分,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竹川道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1年11月29日,郑州市安委会下发《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街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26”高处坠落事故督办通知书》,指定上街区人民政府调查上街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26”高处坠落事故,11月30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和相关专家参加的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上街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件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工程概况

省道236线连霍高速至国道310段改建工程:2015年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豫发改设计〔2015〕1348号),主要工程数量:全线挖方81.4万立方料、填方14.2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122.1千平方米;大桥457米/1座,中桥28.04米/1座,涵洞7道;平面交叉16处,养护道班1处。总概算15.485千万元。

竹川道班项目情况:

2018年3月,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合同内容:省道236连霍高速至国道310段竹川道班改建工程,工期为190天,工程造价345万左右。道班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荥阳市高山镇辖区。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投资单位: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732231,法定代表人:张××;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165号。是2007年经郑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投融资公司,外部信用评级AA+,政府批复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先后投资建设交通、市政、场站、房建等项目。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对道路、桥梁工程的投资及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总承包;道路、桥梁工程维护及养护;对运输场站和物流设施的投资及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及通信管线的投资及管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受托方(使用方):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60052832147,法定代表人:程××;地址:上街区济源路139号。

3.建设单位: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5981907B。法定代表人:吴××;地址: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成立日期:2006年04月06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41054128;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日期:2020年05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03月0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建筑、安装、装饰、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的施工、机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劳务等。

4.监理单位:河南省中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省中原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081640;法定代表人: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55号5楼。于2000年03月29日成立。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185-2006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管理;技术培训;检测服务;工程材料、仪器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试验仪器租赁等。

(三)事故中死亡人员相关情况

许××,男,55岁,身份证号:41**************14。生前为竹川道班施工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早上7点左右,项目副经理吴××(负责人)、施工人员吴××和朱××,共3人在现场厨房吃早饭时,许××从家来到工地。当时朱××正在吃饭,许××询问朱××今天工作安排时,朱××安排其先把连接电锤的黄色电缆线散开,准备在房顶用电锤打孔,铺设防雷网。许××拿着电缆线就上到房顶(2层,约5米)。大约过半个小时后,朱××将剩余的饭菜往楼后倒时,发现许××面朝地,头部受伤。朱××立即叫来吴××、于××、于××,四人一起将许××抬到木板上。然后吴××拨打120电话,120赶到现场后对许××身体进行检查,发现许××无生命特征。随后吴××拨打110电话报警。110接警后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许××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未正确佩带劳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登高作业,作业现场无临边防护设施,致使其高处坠落后头部受伤,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在作业现场正确设置临边防护等安全措施。

2.河南省中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审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行业监管方面,省道236线连霍高速至国道310段改建工程于 2015年在省发改委备案后,由于其工程性质,未在上街区办理任何施工手续,且该项目涉及到上街区和荥阳市(行政规划在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未向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工程报备等程序,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负有行业监管责任,不对其进行监管,未发现区住建局有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

属地监管方面,当天上午上街区峡窝镇观沟村和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现场指认,事故发生现场区域划分属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后又经认真调查和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属地确认属于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行政规划不属上街,上街区峡窝镇不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不对其进行监管,未发现峡窝镇有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

五、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漠,在未正确佩带劳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登高作业,致使其高处坠落后头部撞击死亡,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许保红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吴××,竹川道班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上街区应急管理局对吴××处以2020年度收入20%的行政处罚。

(三)张××,河南省中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审查不严格,未能尽到监理的安全把关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河南省中原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四)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上街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予以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加强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熟知作业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高处作业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对配备装备进行使用培训,使员工能够熟练使用。对高处作业人员及作业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技能培训,强化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高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