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8230648/2022-00174
  • 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
  • 2022-12-08
  • 2022-12-12
郑州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处罚依据

1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2.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2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3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4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5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6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

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7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在责令治理期限内治理到位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8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9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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