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772/2022-00042
  • 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处罚决定书
  • 2022-12-15
  • 2022-12-15
  • 2022-12-15
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农罚决字〔2022〕第3号

单位名称:郑州圣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Y4AH97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金滩市场东街11号门面房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郑州市上街区博文路2号院内取用地下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郑州圣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郑州圣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上农罚责停〔2022〕第3号)和《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农罚责改〔2022〕第3号)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了补救措施。2022年12月8日我委对你公司下达了《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农罚先告字〔2022〕第3号),你公司在期限内未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郑州银行将罚(没)款缴至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900188017000029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