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农(动防)罚决字〔2023〕1 号
当事人:刘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当事人刘某通过道路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3年9月2日21时左右驾驶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31只绵羊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香日德镇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活畜交易市场启运,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香日德东站上高速,途径京藏高速-青兰高速-银昆高速-临兴高速-连霍高速,2023年9月3日22时进入河南省境连霍高速上街站下站直接到达郑州市万顺养殖有限公司,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31只绵羊的总货值是93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之规定,违法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2页);
2.郑州市万顺养殖有限公司门口照片1张(共1页);
3.运输车辆照片1张(共1页);
4.现场清点从运输车上卸到羊圈只数照片3张(共3页);
5.现场提供的随车检疫证明照片1张(共1页);
6.现场提供的供货方货值和发货数量证明1份(共1页);
7.涉案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共1页);
8.行车证复印件1张(共1页);
9.驾驶证复印件1张(共1页);
10.当事人刘某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1.收货人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共1页);
12.上街区万顺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13.网络巡查监管截图1份(共2页);
14.当事人刘某委托书1份(共1页);
15.收货人虎某某询问笔录1份(共4张);
1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1份(共2张);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农罚先告字〔2023〕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9月25日对案件召开了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刘某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户99001880170000298)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