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魏帅 因保管不善,将郑上035017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 郑上035017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帅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