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杨其林,张秀梅 因保管不善,将上062967-2;上062967-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 上062967-2;上062967-1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其林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