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鹏 因保管不善,将 豫(2021)上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480号 不动产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豫(2021)上0002480号的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鹏
2024年7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