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史宏伟 因保管不善,将郑上04356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 郑上043562 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史宏伟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