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21)上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211号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0000211号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