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上街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3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的规定,现声明豫(2019)上街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3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