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李艳红 因保管不善,将郑上01956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 郑上019563号 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艳红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