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赵明辉因保管不善,将豫(2021)上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03号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豫(2021)上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03号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明辉
2025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