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因保管不善,将郑上他字第036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郑上他字第036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