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上街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0371-56507008。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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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汉杰 | 房屋 | 上街区青竹街5幢3单元35号
| 郑上021240
| 宋晨 |
登记机构:郑州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