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国有企业办幼儿园:
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幼儿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要求,依据《成本监审报告》,结合我区实际,经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我区国有企业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1.每生每月800元。
2.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幼儿园和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大地幼儿园每生每月100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幼儿园执行时,可低于该标准,但不得高于该标准。
(二)延时托管费
各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延时托管费执行每生每月80元的收费标准,一个月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延时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各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账。
二、适用范围
全区经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办幼儿园(尚未完成向国有企业办园转型、且目前参照二类事业单位管理的幼儿园参照执行)。
三、公示制度
各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当在幼儿园招生简章中载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收费报告制度
各幼儿园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5月份向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报告上一年度收费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各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定价后收费标准高于原实际收费标准的,可按现行实际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并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三)定价后收费标准低于原实际收费标准的,无论新生老生,统一执行定价后的标准。
(四)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落实好有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以及学前教育相关减免政策。
(五)各幼儿园要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优质教育环境,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次月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发展 郑州市上街区
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