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
发布时间:2015-01-01 发布机构:上街区教育体育局

一、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申请许可程序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受理、勘验评估、办证、领证。

三、承办部门

上街区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四、申请办理《上街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和居民家属楼内办学。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自有房舍应具有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房舍应有租期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办学场所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需具有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和装修工程消防合格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

1.举办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上街区户籍公民。

2.所聘校长(负责人):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熟悉教育规律,并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持有民办教育校长培训证书,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公民,且在中国境内定居。 

3.所聘教师应当具有与所开设学段、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所聘教师不得是公办学校的在职教师。

4.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进行经济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举办人若为非上街区永久居民,需提供担保手续(详询民政部门)。

(五)符合审批部门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个人或举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设立学校的社会需求、预期效益等可行性论证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原件、复印件)

3.拟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个人:200万元存款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和上年度完税证明);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注:

1.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筹设期内不得擅自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师生管理制度

(1)教师办公考勤相关制度;(2)师生教学活动相关制度;(3)消防、防疫、餐饮、安保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4)教职工职责等。

7.上街区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区民政局办理)

2、举办者(必须持上街区户籍)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个人或举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设立学校的社会需求、预期效益等可行性论证报告。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原件、复印件)

4、拟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个人:存款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和上年度完税证明)

---应将办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民办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聘用合同,校长培训证等原件、复印件);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办学使用房屋的产权证书复印件,如租赁要有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对方的产权证明);

8.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9.校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师生管理制度

(1)教师办公考勤相关制度;(2)师生教学活动相关制度;(3)消防、防疫、餐饮、安保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4)教职工职责等。

11.《上街区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需到上街区教体局咨询相关事宜,提出书面申请(按统一要求格式),并完善上交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二)受理

在上街区教体局协调下,由教体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验、核查。

(三)勘验评估

申请受理后,教体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举办者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设施等进行实地勘验评估。勘验合格的,完成书面考察报告,上交教体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办证

对批准筹设或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应的筹设或设立证书。

(五)领证

对批准筹设或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教体局通知相关负责人领取证书,并填写相应表册,及时完善各种手续。

公民……

关于筹办(设立)“郑州市上街区……学校”

的  申  请

上街区教体局:

    公民……,……特申请筹办(设立)“郑州市上街区…………”…………

    当否,请批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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