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3-00007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春节,烟花爆竹,安全
  • 2023-01-18
  • 2023-01-18
  • 通告
  • 上政通〔2023〕1号
  • 失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三)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各镇(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集中销售地点及销售时间

(一)摊位地点:上街区湘江路与衡山路交叉口。

(二)销售时间:2023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八)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上政文〔2017〕4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上政通〔2017〕2号)同时暂时停止实施。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