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4-00071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项目
  • 2024-04-16
  • 2024-04-16
  • 通知
  • 上政文〔2024〕36号
  • 有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6日

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投资评审、资金拨付与监管等相关事宜。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负责项目实施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管控负首要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负担性,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相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规定进行编制,并作为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三)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并视情况邀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评审会议并提出有关意见。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编制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以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审批。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于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对于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对可不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节能审查等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十五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全部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 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总投资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总投资百分之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但该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等事项。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对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采用BT、BOT等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明细,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建设单位应根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应采用限额设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概算深度)或初步设计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区住建、人防等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公益性项目的施工效果图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及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对其工程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区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区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核定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投资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分期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政策调整或者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由于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图纸会审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确需发生工程签证时,依照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充分履行工程造价管控首要责任和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交区财政。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作专项报告,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区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后,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可处以超出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筹资金支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由区财政或审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收回资金,涉嫌职务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或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的机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该项目全部收益,并可处其该项目收益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纳入失信名单。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政文〔2014〕95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