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41号),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33个实施单位初步审查、集中审查、征求意见等程序,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二、清理范围
本次全面清理2023年7月31日前制定的上街区人民政府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坚持“合政”“合法”“合公”“合德”等标准。具体为: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评估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1.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2.与《民法典》《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4.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以及含有涉及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
5.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6.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7.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或者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但仍需继续施行的,予以修订。
四、清理过程
一是印发工作通知。2023年8月22日,上街区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上法政办〔2023〕13号),根据现行有效的10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确定文件的实施单位,并明确清理范围、标准、分工、步骤和时间安排。
二是实施单位初审。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实施单位逐件进行清理并提出保留、失效或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
三是组织集中审查。区司法局对各实施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审查,并与各实施单位充分沟通,对初步清理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形成审查意见。
四是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9月14日-2023年10月15日,在区政府外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社会公众意见0条。
五是召开征求意见会。结合审查意见及公众反馈意见,区司法局召开征求意见会,进一步完善审查意见,形成最终清理意见。
六是通过和公布。区司法局将审查意见提请区政府审议,根据审议结果,按程序印发并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对“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河南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进行调整。
五、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经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85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六、解读机关
解读科室: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事务中心
解读人:黄 慢
联系方式:0371-68926799